这段内容讲述了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的合作和程序。当公安机关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请求,经过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的请求并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最后,案件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标志着侦查终结,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后,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即同意公安机关的逮捕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 件 从 派 出 所 移 交 检 察 院 的 意 义
案件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的意义在于,它标志着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将负责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对案件进行起诉。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案件将进入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一过程将确保案件在公正、合法的程序中得到处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案件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也意味着执法机关的工作已经结束,人民检察院将接手案件的侦查工作,使案件得到更加专业、高效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后,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即同意公安机关的逮捕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案件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标志着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将负责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对案件进行起诉。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案件将进入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一过程确保了案件在公正、合法的程序中得到处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案件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也意味着执法机关的工作已经结束,人民检察院将接手案件的侦查工作,使案件得到更加专业、高效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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