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礼照片被婚庆公司擅自刊登在网上,新婚不久的张先生夫妇将北京艾丽丝之约婚庆服务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以及公证费共4061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庆公司擅自将新人的婚礼照片刊登在网上,已经构成了对新人肖像权的侵犯,法院判决被告在网站上向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公证费1061元。
2007年10月,张先生和王女士筹备婚礼,在精心挑选下,他们选中了一家名叫****良缘婚庆公司,并向该公司一名姓董的工作人员交了1100元定金。
然而在婚礼前夕,张先生却突然接到董某的电话,被告知其已经离开**良缘婚庆公司,张先生的婚庆服务由其新单位北京艾丽丝之约婚庆服务中心(以下称**丝公司)承办,并叫张先生放心。
张先生称:“婚礼当天,不但主持人有变化,婚车也不是我们原定的”,于是在婚礼后给付尾款时,张先生提出减钱的要求,拒绝按照当时的约定支付3450元尾款,但遭到**丝公司的拒绝。气愤之下,张先生夫妇只交纳给**丝公司2000元。两个月后,张先生意外发现在**丝公司网站上刊登了他们婚礼的照片,同时还包括他与妻子的照片。
今年8月,张氏夫妇将**丝公司的开办人姜女士告到法院。张先生夫妇在起诉中称,**丝公司将其婚礼照片擅自刊登在其公司网站上,给其心理造成了极大伤害,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在**丝公司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支付公证费1061元。
“我们接到法院的传票后,赶紧把照片撤下来。”姜女士的代理人称,**丝公司只同意在公司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和公证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2月,张先生夫妇委托姜女士开办的**丝公司为其筹办婚礼。同年12月,因双方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姜女士未经张先生夫妇的同意将其少量婚礼场景照片,以及一张含张先生夫妇形象的照片刊登在公司网站上。
朝阳法院认为,姜女士在未经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擅自其照片在其经营性网站上刊登使用,已经构成了对张先生夫妇肖像权的侵犯。从姜女士刊登照片的内容、数量及方式等因素考虑,侵权情节均较轻微,且并未对张先生夫妇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故对于张先生夫妇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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