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州市征地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1.改变补偿规则,实现双向补偿
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近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不过从2018年开始,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
2.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金额
从2018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里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
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荒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3.实现多样化补偿方式
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2种:货币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4.更改原有的计算方法
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拆迁补偿单价农民固定财产(房屋)估价安置费农村其他财产补助(附着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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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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