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才能申请: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办理材料
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完整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宗教事务条例》和《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按要求提供,复印件清晰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高新区、清城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或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3个工作日内自行或邮寄向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关于同意XXX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内容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股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或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关于同意XXX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内容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民宗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11楼1130室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2010年)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附件第42条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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