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第三方已经知道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就要受该约定的约束;如果不知道,则不受该约定约束。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离婚案件中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主要有哪几种表现
1、再婚家庭夫妻财产的约定
司法实践中,处于中、青年或老年的再婚组合家庭中,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是当前婚姻案件中较为普遍的一类,主要有再婚夫妻对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或婚后商品房买卖投入资金等内容的约定,如原告周某与被告严某离婚一案,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0年3月在云和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原告为了生活所需,将自己婚前的房改房以73000元出售后,再以91800元价格,购取另外一套面积相对较大的房屋,房屋装璜过程中,双方对婚后购置房屋的投资情况以“家庭财产确认书”形式加以约定,该财产确认书中指出,原告原房改房出售后投入的70000元作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导致离婚诉讼,审理中就原、被告约定财产的分割问题,基于“家庭财产确认书”中的资金投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分割财产时当事人虽有分歧,但法院对双方约定财产的认定有据可查,有法可依,最终确认了该70000元的归属。
2、再婚老年夫妻对养老保险、生活保障的约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不再是年青人的时尚,也逐步成为老年人的热门话题,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伴,现实生活中,老年再婚夫妻结为伴侣的逐步增多。尤其是在农村妇女嫁给退休男同志的情况下,有的夫妻专门对养老保险、日后生活保障等内容作出书面约定,其目的是赢得双方的相互尊重、互相体贴关心,和睦相处,白发到老。如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属老年再婚,1996年5月份,双方经《云和县城关红玖瑰婚姻介绍所》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9月30日双方在《云和县城关红玖瑰婚姻介绍所》的主持下,双方对结为夫妻的意愿、生活费、养老金支付等内容进行了协商,达成协议并登记结婚,其中协议的第二条明确约定:“为解决女方后顾之忧,男方自愿付给女方养老保险金7000,并向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第三条约定,男方每月支付女方零用钱100元。婚后双方虽能互相照顾,但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2年上半年双方为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发生争议,男方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依照夫妻双方对养老保险金的约定,依法确认和保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共7页:
3、农村招婿入赘时夫妻财产的约定
我国公民的婚嫁习俗一般主张女方到男方落户居住,所谓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就是这个意思。然而在农村婚嫁中的一个特殊情况是招婿入赘,即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称之为“上门郎”。人们为使婚后的家庭稳定、幸福和睦,通常采用“招夫入门”或“招婿入赘”等的书面形式对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加以强调的同时,也专门就“上门郎”的姓氏变更及对女方原有房屋、其他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进行约定。如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的离婚纠纷,1996年12月19日,原、被告在各方亲友及村委代表十多个人的参与下,达成“招夫入门字据”一份,其中第二条约定:“夫妻二人应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权地位,共同担负教养子女的成才的义务,家中的房屋、动用财产的所有权应共同享受,共同热爱使用,产中的产业均应摊派”。上述被告叶某原来姓王,上门后更改为姓叶,几年来也能尽自己的能力担负起家庭的责任,双方不仅抚养了女方前夫所生的儿子,而且也共同生育了自己的孩子,现年已5岁。但家庭矛盾的出现,总是有其复杂的原因,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闹矛盾后女方已第二次选择离婚诉讼,案件虽经几次调解,但男女双方就有关房屋、其他财产的分割问题,无论审判人员怎样做思想疏导、法律条文如何解释,都很难理顺夫妻对约定财产内容的认可,尤其是女方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由,坚持对夫妻约定财产权利义务的否定。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既使过错不在男方,有关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分割很难按照事先的约定调处纠纷,使“上门郎”的应得财产解决加大难度,依农村的话说是“上门郎、白白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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