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都享有抗诉权不对。检察院对生效判决、裁定可提出抗诉情形具体如下: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人民检察院抗诉流程具体如下: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2、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检察院或者最高检都不对当前的这起刑事案件启动抗诉程序的话,受害者不能因为自己心里面不服气,就想要以个人的力量改变国家法律制度。检察院根本就不会随随便便的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予以抗诉,检察院的工作也不是有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安排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怎样申请司法协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七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后,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当依照相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制作;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作。被请求方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方的特殊要求制作。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形式
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实践中逐渐出现了超过典型协助形式的新型协助形式,主要包括外国刑事判决的执行、刑事追诉的移送及对相关人员的保护观察(类似于我国刑罚中的缓刑、假释后,有关机关对相应人员的监视、监管等)的移送等。这些新形式的出现更加丰富和发展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涵,扩大了协助的范围。
国际刑警组织在减少和预防国际犯罪、加强国际间警力合作方面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因此警察的国际协助也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
另外,根据一国行政机关与他国诉讼执行协助请求的响应,可分为答应参与协助的积极的协助形式和国内司法机关并不予以协助而只应允外国诉讼行为的消极协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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