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征收拆迁而遭受影响时,居住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居住权规定于《民法典》的第366条至第371条,属于用益物权分编,与大家所熟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并列。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言之,居住权的主要权能就是一点,即在别人的房子里长期稳定的居住生活。其区别于所有权人的最大特点是其不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区别于普通承租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需要通过依法登记设立,居住权人享有的是用益物权而非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那么,居住权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呢?《民法典》并没有在牵涉征收的条款中直接规定。不过我们可以参考第327条的内容: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据此,有律师认为,居住权既然是法定的用益物权之一,其因征收拆迁而遭受影响时自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居住权人补偿权益的实现方式
1、居住权人无权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部分补偿明显是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
2、居住权人有权获得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这部分补偿明显是给予因受征收影响需要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的人员的。而在被征收房屋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下,这部分损失显然会发生在居住权人而非所有权人头上。
3、居住权人无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前所述,居住权解决的是权利人的居住生活需求,不包括“收益”权能。住宅房屋依法也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故原则上难以产生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居住权人有权获得政策性奖励金。拆迁中的奖励金主要是奖励被征收人配合签约腾房或者自愿选择某一特定补偿方式的。而在这些方面居住权人的态度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故此,奖励金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居住权人。
原则上,当被征收房屋设立有居住权时,被征收人应当与居住权人一起在签订补偿协议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以确保其居住权能在拆迁后得到保障。
也就是说,居住权人有权继续在安置房内实现其居住生活的需要,所有权人的选择必须保障其未来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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