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购销合同中的质量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5:41:08 269 人看过

质量要求,是指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经双方约定,必须要达到的技术等级,如国际认证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或者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其他标准,出卖人出卖的物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已经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包括

我国已经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包括:

1、水质量标准,对水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水质量标准按水体类型分为地面水质量标准、海水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等;按水资源的用途分为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农业用水水质标准、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和各种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等;

2、大气质量标准,对大气中污染物或其余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颁布了大气质量标准。世界卫生组织1963年提出二氧化硫、飘尘、一氧化碳和氧化剂的大气质量标准;

3、土壤质量标准,对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最大容许含量所作的规定。土壤中污染物主要通过水、食用植物、动物进入人体,因此,土壤质量标准中所列的主要是在土壤中不易降解和危害较大的污染物。土壤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始较晚,目前只有苏联、日本等国制定了项目不多的土壤质量标准;

4、生物质量标准,对污染物在生物体内的最高容许含量所作的规定。污染物可通过大气、水、土壤、食物链或直接接触而进入生物体,危害人群健康和生态系统。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规定了食品(粮食、肉类、乳类、蛋类、瓜果、蔬菜、食油等)中的农药残留量;

5、声环境质量标准,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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