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六十八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51:16 335 人看过

第六十八条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释义】本条是对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规定。

关于私益信托受托人的变更,本法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二是受托人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等情形导致其职责终止时,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即私益信托受托人的变更,因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而需要变更时,委托人、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因受托人无能力履行职责时,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变更,信托文件未作规定的,由委托人变更;委托人不作或者无能力作时,由受益人变更。

本条关于公益信托受托人的变更情形,与私益信托基本相同,规定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需要变更。一是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这主要是指受托人违反了本法及信托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比如受托人违反了本法关于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违反了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的义务等。二是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无能力履行其职责,这主要是指本法规定的受托人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等情形。与私益信托不同的是,本条没有象私益信托那样区分上述两种情况分别规定如何变更受托人,而是对这两种情况统一规定为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这样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信托的管理。因为本法规定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确定要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辞任要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与此相对应,本条规定公益信托受托人的变更,也是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进行。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确定、辞任、变更每一环节的管理。目的是对受托人严格把关,以确保公益信托的实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1日 07: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二)其他受益人;(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释义】本条是对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规定。一、信托受益权的放弃。所谓信托受益权的放弃,是指依受益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其信托受益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因信托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受益人原则上可以自由放弃。又因信托受益权的取得并不以受益人的承诺为要件,如果受益人表示沉默,应视为受益人接受信托受益权。因此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必须明确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二、信托受益权放弃的法律后果。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如果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则信托目的无法实现,该信托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此该信托自然归于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
    2023-04-24
    29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请求给付报酬的限制性规定。受托人可以不取得报酬,但也不排除可以取得报酬,对于约定取得报酬的,本条对受托人请求给付报酬规定了一个限制。由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为履行其义务,应首先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恢复财产的原状是指对动产、不动产进行修复、重建或通过依法行使权利使因经过法律上的处分的信托财产回复到原来的状态,如已经卖出的予以赎回,已经出租的予以收回等。对确实无法恢复原状的,依法或信托文件的规定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对信托财产造成的物质上的损耗和金钱上的减少予以弥补
    2023-04-24
    25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释义】本条是对禁止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规定。受托人不论以何种名义和方式,都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这是一项重要的规则。对受托人作出这一限制,是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所决定的。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而信托财产的收益应归属于受益人。如果受托人可以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那么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就会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顾甚至损害受益人的利益。这样不免使信托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和意义。因此,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应当禁止的。确立这项法定规则是十分必要的,是保护受益人利益的要求。禁止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受托人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直接或间接地享有信托财产的收
    2023-04-24
    21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释义】本条是对信托终止后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规定。一、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务人都不得请求对信托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只有符合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或者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或者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方可强制执行该信托财产。当信托终止时,无论是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还是在信托财产已转移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以后,权利人基于信托设立前存在于信托财产上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或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对该信托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二、信托终止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在信托
    2023-04-24
    39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释义】本条是关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检查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情况和财产状况,受托人制作相关报告的规定。由于公益信托事关公共利益,为了保证公益信托目的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应当对信托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便督促受托人依照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发现信托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纠正。一些国家的信托法对此都作了规定。比如《英国公益法》规定,公益委员会可以对公益信托行使检查权,有权要求取得有关公益信托的材料,包括帐目和会计报表,查阅公益信托的档案,并可采取措施补救受托人管理中的失误。在美国,由州检察长行使对公益信托的监督权。受托人必须定期向检察长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产细目、营运状况
    2023-04-24
    16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释义】本条是关于公益信托设立及确定受托人的规定。由于公益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公益信托的管理和监督要严于私益信托。就公益信托的设立环节,英美法要求向有关机关履行登记注册手续。比如英国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应当由受托人向公益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公益信托一经登记,即具有公益性,可享受法律上的优惠。该项登记工作,要受到公众的公开监督,任何人可以查阅公益信托的登记事项。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规定设立公益信托必须经有关机关的批准。比如《日本信托法》规定,就公益信托的承受,其受托者须经主管官署批准。本条对公益信托的设立作了以下规定:(一)关于信托的设立,本法规定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必须有确定
    2023-04-24
    10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