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庆云山庄居民魏丰在家门口被劫杀,其家属以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为由,将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家属的诉请。
魏丰,系“裕丰寄卖行”的老板,与母亲陈文赛、妻子陈密林共同居住在株洲市芦淞区庆云山庄。2006年10月22日7时许,3名歹徒持木棒潜入魏丰家楼下守候,至当晚10时,将下班回家的魏丰击昏,抢走魏丰随身携带的挎包后逃离现场。魏丰经抢救无效后于2006年10月24日死亡。案发后,三名抢劫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陈密林、陈文赛已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同时,魏丰母亲陈文赛、妻子陈密林认为,庆云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未在庆云山庄A1栋的楼梯间和单元门厅处设置照明路灯,以致歹徒易于躲藏,也没有对小区重点区域和部位每2个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应对魏丰遇害承担一定责任。据此,陈文赛、陈密林两人将物管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庆云山庄物业公司赔偿魏丰死后的所有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共计205141.91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规,本案中3歹徒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况且陈文赛、陈密林已就魏丰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向罪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全额赔偿,故在本案中的起诉,系就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重复诉讼,应予驳回。而物管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事发当晚,物管公司虽没有对进入小区内的车辆、人员实行登记准入制度,但由于庆云山小区是一个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中也未要求上诉人对进入小区内的车辆、人员实行登记准入制度,故该物业管理行为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为,没有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而魏丰所居住的A1栋东头及三单元门栋入口处虽未安装共用照明设施,但该物业管理行为与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会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物管公司提供了巡查记录本,证明其在事发当晚按合同约定采取了至少2小时1次的巡查措施。故此,法院认为陈文赛二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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