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已修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0:18 291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网点的建设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居民生活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及城市发展规划区域的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用于商品零售、批发、仓储和劳务服务等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是指粮店、肉店、菜店、煤店以及集市贸易场所。

第四条商业网点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辖区及城市发展规划区域的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城建、规划、国土、工商、财政、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会同城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部分变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审批。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区时,应同时规划与之配套的商业网点;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的位置和规模配建相应的商业网点。

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其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0米;原规划布局不合理的,应分期分批予以调整。

第三章建设

第九条新建居民住宅,按国务院规定应有百分之七的建筑面积作为商业网点,或者有相应的资金建设商业网点。

新建工矿区应将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纳入工矿区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一并安排。

第十条新建居民住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从第九条规定的百分之七的建筑面积中拨出三分之一的建筑面积,作为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或者缴纳相应的资金建设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

不按上述规定规划建设商业网点或者缴纳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一)部队战士营房;

(二)学生集体宿舍;

(三)财政投资兴建用于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宅;

(四)扩建住宅的原有面积部分。

应缴纳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不得擅自减免。确需减免的,须经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统一用于建设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商业网点建设可采取财政投资、企业自筹、引进外资、私人投资或者其他途径筹措资金。

财政投资主要用于兴建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

第十四条建设商业网点应注重经济实用、新颖美观、符合行业要求,并根据经营规模配置相应的附属设施。

新建住宅区商业网点,应与住宅区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五条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第十六条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拆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应按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调换。拆除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必须按规划就地或就近重建。

第十七条商业网点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财政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二)企业自筹资金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归企业所有;

(三)引进外资或私人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联合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按投资比例确定产权;

(四)租赁经营的商业网点,经承租人和产权人投资扩建新增的面积,由承租人与产权人根据投资比例确定产权。

第十八条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用收取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建设的和单位、个人按第十条规定拨出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委托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商业网点由产权人负责维修。产权人在使用人告知后未按国家规定维修的,使用人可代为维修,其维修费用可顶抵房租。

第二十条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须经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非法占用商业网点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新建居民住宅区不按规划配建商业网点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位置和原规模限期予以补建。逾期不补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网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擅自拆除商业网点或者擅自改变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处以该网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越权批准减免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4: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修、设备调试,下同)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以及工程实施的管理。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建设管理的机关和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有关部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依法进行检查。第二章发包管理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七条
    2023-06-10
    323人看过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照明
    2023-06-10
    190人看过
  •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解读
    【阅读全文】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12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
    2023-07-02
    152人看过
  •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三)负责村镇环境保护;(四)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
    2023-06-10
    295人看过
  •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重点建设项目: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一增三优”,以有效拉动内需,必须集中财力、物力,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尽快改变我省经济的整体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现将我省2000年重点建设项目印发给你们。重点工程是我省经济建设的骨干工程,事关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地、(市)、县都要在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重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9〕31号)的要求,全力支持,协同配合,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建设条件。所有参加建设的单位都要认真组织,加强管理,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造价,尽快建成投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为兴晋富民做出新贡献。2000的重点建设项目一、重点建设项目24项(一)国家重点工程3项阳城电厂(1#机、2#机建成)万家寨
    2023-06-09
    159人看过
  • 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航政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航道设施的完好,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航道航政管理,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为保护航道、航道用地和航道设施,规范航道建设、养护作业,控制临、跨、过航道的设施,制止侵占、损害航道行为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外的航道航政管理。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航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交通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航道航政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航道航政管理工作。第五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或者损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其他影响航道畅通的行为。第六条本市航道的技术等级分为五、六、七级和等外级航道,其通航保证尺度以设计
    2023-04-23
    441人看过
  •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技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四)负责本市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
    2023-04-22
    82人看过
  • 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废弃物的清扫、收集和运输第三章废弃物的控制、利用和处理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废弃物管理,维护清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建设和日常生活中产生并需要丢弃和排放的固态、液态(不含通过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的废水)物质。第三条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废弃物日常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废弃物管
    2023-06-10
    381人看过
  • 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是市、县(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城区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的经费(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经费和城市基础测绘经费等)应当纳入城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第六条编制城市
    2023-06-10
    189人看过
  • 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可以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市、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四条船舶、设施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海事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不得扣留海事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船员证书。第二章航行停泊作业第五条在枯水期或者汛期泄洪航段,海事机构应当掌握有关航行信息,并公布限航特别规定。限航特别规定应当报同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通知公安、水利等有关
    2023-06-08
    217人看过
  • 《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修正案[失效]
    第一条城市建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应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拆除通知书。违章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并清除残留杂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建筑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组织人力强行拆除”。修改为“应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拆除通知书。违章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并清除残留杂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建筑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条城市建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违章罚款,由建筑管理部门填发罚款通知单,书面通知违章单位和个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或银行交纳,每逾期一天按罚款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交纳的,由建筑管理部门提交司法机关裁决。”修改为“对违章罚款,由建筑管理部门填发行政罚款决定书,书面通知违章单位和个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2023-06-10
    347人看过
  •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规定(2005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拆迁
    2023-07-02
    98人看过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推动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解决住房供应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2004年省人民政府向全省人民庄严承诺,将“新建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450万平方米,缓解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列入十件实事之一,并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一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圆满完成了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建设任务。全省共建成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664万平方米,超额完成21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制度全面启动,全省共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813户(套),超额完成748户(套),落实资金2234.15万元。为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省人民政府将“建设安康居住工程500万平方米,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列为2005年向全省人民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并于2005年1月17日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了《2005年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共签订康居住宅524
    2023-06-10
    208人看过
  • 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居民住房的拆迁第三章农村居民住房的拆迁第四章非住宅房屋的拆迁第五章其他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拆迁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镇改造的需要,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由规划部门定点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和其它拆除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自然人)。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城区的拆迁主管部门。郊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是所辖城镇的拆迁主管部门。第五条拆迁人持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和拆迁安置方案,向拆迁管理机关申请并领得《拆迁决定书》后,方可进行拆迁。拆迁人委托代办拆迁的,由被委托单位向拆迁管理机关申请并领得《代办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代办拆迁。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对被拆迁
    2023-06-10
    277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逾期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四)逾期九个月以上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3条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宣城市新农村建设点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7-24
      新农村建设拆迁一般采取安排宅基地重建和提供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先来看安排宅基地重建,这种安置方式首先拆迁方要免费提供一块宅基地,然后对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补偿,一般来说,重置成新价结合房屋的结构、建筑年限等因素有所不同,框架结构的房屋一般能够补偿到1200-1500元一平米,这也是目前农村房屋建造成本。第二种方式是提供安置房安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拆房上楼,把老百姓独栋的房屋拆掉之后,统一搬进公
    • 长沙市公路建设的补偿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7-03
      公路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
    • 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修正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3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以由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