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是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特殊程序。
1.该程序的启动具有多种途径,其中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以及检察院的抗诉。
2.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二、高级法院监督启动方式
高级法院作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监督权。
1.如果发现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高级法院有权选择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这种监督启动方式体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有助于确保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
三、当事人申请启动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存在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也是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重要途径之一。
1.《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主要包括: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
2.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的重要环节。
(1)通过多种途径的启动方式,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上级人民法院的提审或指令再审、检察院的抗诉以及当事人的申请,使得审判监督程序得以有效运行。
(2)这不仅有助于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法院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
(3)当事人也应了解并正确行使自己的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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