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侮辱罪对于保护被侮辱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在现实认定该罪是要注意些什么呢?本文将做具体介绍。
(一)公然侮辱行为
本罪的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表示,以偏低他人的人格或者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公然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进行某种行为,本罪即使现实没有产生目的所要达到的公众知悉结果,只要实施了目的行为,并不能影响对公然的认定。因此,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在场,或者使这些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能够看到、听到的方式贬低他人的人格或者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本罪的所谓暴力是指以强制的方法侵害他人的人格或者名誉的行为,比如强行剥光他人衣服、强迫他人戴高帽子示众、强迫他人做令人难堪的动作等等。本罪的其他方法是指暴力以外的对他人进行侮辱的方法,比如用肢体语言对他人表示侮辱、借助互联网等信息传播工具的侮辱、言辞侮辱、文字侮辱等等。
(三)须针对特定自然人
本罪的侵害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侵害对象为单位的一般不能构成本罪;特定自然人可以是特定的一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的多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特定的。对特定人不一定要求指名道姓,只要能从侮辱的内容中推测出被害人具体是谁,即可达到本罪针对特定自然人的条件。
(四)不构成本罪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须具备公然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2)使用了暴力或者其他方法。(3)对象必须为特定的自然人。(4)须情节严重。一般情况下,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均不能构成本罪。比如在大庭广众之下没有特定侮辱对象也不能推断出特定对象的;没有使用公然的手段也没有产生公然结果的;使用了公然手段或产生了公然结果,如果表述的事实基本为客观事实,不具备侮辱或诋毁他人的性质的;虽然实施了公然对他人的侮辱行为,但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后果等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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