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建设部对2007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做出了重要部署,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首次将农民工纳入到住房公积金体系覆盖范围,同时,公积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富裕人群“超标”缴纳公积金须纳税。新政策的出台,引来了人们的热评。就此,天津日报《经济周刊》特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处处长潘伟和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周云波副教授共聚一堂,就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一番探讨。
新政出台
天津走在全国前列
《经济周刊》:近来,在建设部2007年公积金管理、使用部署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天津在公积金制度建设方面进展如何?
潘伟:近几年,建设部出台了一系列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的相关条例。在2007年,建设部提出了对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指导性要求。天津在住房公积金立法方面走得比较早。在国务院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前,天津市1997年就制定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条例中已经将农民工纳入了覆盖范围。今年2月,天津市又实施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经济周刊》:目前,天津公积金缴存和管理状况如何?有怎样的特点?
潘伟:截至2006年年底,天津市共有两万多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200多万职工。归集资金余额为266亿元,个人贷款的发放惠及30万户职工家庭,余额为211亿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管理方面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覆盖面广。目前已覆盖了全市近94%的职工。第二,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来看,处于较高的水平。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金额占资金收缴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提取的资金中有80%的金额用于住房相关支出,例如偿还住房贷款等。从住房贷款的发放来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政策性贷款,在普通工薪阶层的百姓中占了较大的比重,成为他们住房消费资金的重要来源。数据显示,目前公积金贷款余额已占全市个人住房贷款的三分之一以上。尤其是去年,伴随职工住房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公积金新增贷款余额占到了全市个人住房贷款新增余额的一半以上。
覆盖范围扩大
农民工首次被纳入
《经济周刊》: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有怎样的意义?这将带来哪些方面的影响?
周云波:建设部提出“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这是公积金制度改革中的一个亮点。之所以这么说,我认为有以下几点意义:首先,这有利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过去,城乡劳动力市场是一种二元分割的状态,城市劳动力往往可以比农村劳动力享受到更多的福利。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农民工实际上在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方面的一种制度上的突破,有利于打破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要素的充分流动。第二有利于推动城市化。我们国家第二、三产业的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中较大的比重,但大量的人口和劳动力仍滞留在农业部门。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农民工之后,他们可以利用这方面的资金在城市安居。而农村城镇化的一个重要进程就是将农村人口吸纳到城市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推动农民工改变“候鸟”式的生活方式。
潘伟:逐步把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农民工应当享有和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待遇;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选择在城镇常驻,产生了大量的住房需求。
周云波:这也有利于启动内需。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增长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其中很大部分是依赖于投资拉动,但这有可能带来产能过剩等问题。更良性的宏观经济运行应依托于消费的增长。目前看来,城市消费较为疲软,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将是未来趋势所在。
《经济周刊》:农民工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往往忽视自身权益的保护。如何才能更好地实行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周云波:大部分农民工流动频繁、教育水平较低,而现在公积金的提取手续较为复杂,这就可能影响到政策的预期效果。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农民工之后,还应该设计一套机制,能更方便灵活地运用公积金。
潘伟: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以及未来资金使用上,目前的政策都提供了相应的支持,农民工公积金制度也正不断完善,例如外地农民工不在城市买房回原籍时,允许他们将住房公积金取出带走。
职能转变
倾向中低收入群体
《经济周刊》:建设部提出,未来“公积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富裕人群‘超标’缴纳公积金须纳税”,这对目前的公积金体系带来了怎样的影响?有何意义?
周云波:“公积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富裕人群‘超标’缴纳公积金则须纳税”,这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公积金实际上是政府转移支付的手段,它起到了补贴低收入家庭的作用,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有利工具。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贷款买房。而在发达国家,低收入阶层更多的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我想,今后农民工的公积金也可以用于这一方面,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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