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抗拒抓捕实施轻度暴力能否构成转化抢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02:30:38 360 人看过

一、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实施轻度暴力

被告人王某窜至某超市首饰柜台,以购买金项链为名,趁营业员不备,抢夺了价值人民币17000元的24K金项链1条,即行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该殴打了追赶并将其扑倒在地的金店老板李某两拳,但力度较轻,未给李某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王某随后被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服,项链被追回。该县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能否构成转化抢劫

本文认为,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针对暴力问题,该规定体现了两个基本内容,一是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暴力及暴力相威胁均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二是未规定暴力程度的大小。就本案而言,在现有法律对转化型抢劫罪规定的体系下,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按抢劫罪认定

刑法理论上对刑法第269条规定通常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或事后抢劫罪。依据该条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需具备下述要件:1、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2、客观上行为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主观上目的要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对照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应当认定该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对之量刑。

将转化型抢劫犯罪中的“暴力程度”限定为轻微伤以上的观点在理论上虽有一定道理,但该种限制没有法律依据。上述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该规定对前提行为未构成犯罪时,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作出了两种后果的界定:一是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二是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暴力程度达到轻微伤以上后果仅仅是盗窃、诈骗、抢夺等前提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是所有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罪要件。该解释是对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构成条件中的前提行为未构成犯罪时如何转化抢劫所作的一种弥补性规定。探究该解释的立法本意,在前提行为不构成犯罪时,由于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果暴力不达到一定强度(轻微伤以上)即对相关行为作转化抢劫罪认定,显然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但在前提行为构成犯罪时,因前提行为对社会已经产生较大的危害性,故对暴力程度就不应有任何限制,只要具备暴力行为就应当转化认定,从而达到严厉打击这类型严重侵犯人身和财产利益的犯罪的目的,这也应是该司法解释未对前提行为构成犯罪时对暴力程度作出相关界定的应有之意。

在被告人的前提行为已构成犯罪情况下,如果仍然要对被告人的暴力作一个程度轻重区分以决定是否构成转化,那么这个暴力程度的轻重将无法掌握。因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不同的承办人都会有不同理解,这将给审判实践带来极大的困难。在将暴力后果界定为轻微伤以上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就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认定只要被告人为抗拒抓捕而实施了暴力,相关犯罪就转化为抢劫,从而体现法律对被告人在实施某些犯罪后又实施暴力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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