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有几种形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1 17:03:21 459 人看过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包括:

管制。被判处管制的对罪犯不会被关进监狱,但会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同时会要求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拘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会被关押,剥夺拘役期限内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强制劳动改造。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一种适用比较广泛的刑罚,刑期的幅度也比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会被关押,剥夺刑期内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动改造。

无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会被关押,被剥夺终身自由,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对于罪犯判处死刑的情形是罪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

2、附加刑有:

罚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金钱,具体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而定。

没收财产。把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没收归国家所有,可以是没收全部,也可以没收部分。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罪犯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

驱逐出境。驱逐出境只对外国人和无国籍公民适用,就是把犯罪分子驱逐到我国境外。

一、什么叫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他关押场所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的程序,采用暂时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经过一定时间,如果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或者符合取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执行机关仍然要将其收监执行。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刑罚,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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