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临解散公司获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1:25:52 306 人看过

007年5月,原告江苏省徐州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机器设备,第三人张某某出资共同成立了山西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告占49%的股份,第三人张某某占51%的股份。

后来由于股东之间产生矛盾,不利于公司继续经营,2011年7月,原告江苏省徐州市鸿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山西汇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某,要求解散公司。

因本案系解散公司案件,如果原告起诉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被告将面临被解散的问题。为此,承办法官在庭审前与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得知被告现经营状况良好,如果公司解散,将会给公司和股东造成很大损失。

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尽量减小损失,合议庭决定,尽最大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维持公司正常运转。经多次调解后,双方之间仍存在很大分歧。

8月30日,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庭审从下午3时持续到晚上9时。双方当事人看到法官为保护他们的利益,从庭审前到庭审中,加班加点,废寝忘食,从法理到感情,耐心劝解,对立情绪逐渐缓解,均同意调解。

第二天,承办法官进一步做双方工作,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以100万元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由于原告是外地企业,来一趟运城不容易,承办法官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趁热打铁,在第三人张某某将100万元现金拿到中院的当天,协助原告去工商局将其股权进行了变更登记,而后原告将钱拿走。

至此,这起公司解散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仅用4天时间就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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