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追偿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以及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21:31:29 217 人看过

一、保证人追偿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保证人追偿权成立的条件有: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二、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

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为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

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采用法定利率。

三、保证人追偿权的权利义务

保证人追偿权的权利义务如下:

1.保证人在履行前、后的告知义务;

2.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形成过程享有的抗辩权;

3.赋予主债务人享有履行对应的优先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虽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但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请求权。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影响,不仅包括追偿权的范围,还应包括追偿权的内容都要有所限制。为此,有必要在涉及追偿权时对保证人和主债务人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21: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证人相关文章
  • 代位继承的范围有哪些以及条件?
    一、代位继承的范围有哪些代位继承的范围有: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二、代位继承的条件有哪些代位继承的条件有:1.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2.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4.代位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在代位继承中还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代位继承
    2023-06-08
    185人看过
  •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
    2023-08-17
    384人看过
  • 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什么,以及立案条件有哪些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二、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是:1.案件是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2.被告人属于本院管辖的;3.自诉人有着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自诉人能提供被告人犯罪证据的;4.被告人犯了刑事案件。三、刑事自诉案件程序是怎么样的?刑事自诉案件程序是:自诉人应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自诉案件
    2022-05-20
    285人看过
  • 什么是追偿权?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要件
    一、什么是追偿权?追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对被行政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赔偿之后,对于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实施致害的行政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心理状态。当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失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追偿。二、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要件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要件有: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3.保
    2023-06-07
    198人看过
  • 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以及构成要件
    一、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等等,都应该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赔偿。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
    2023-05-06
    246人看过
  • 反担保的追偿范围及内容包括哪些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①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②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
    2023-06-13
    322人看过
  •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有哪些条件以及范围
    报销条件说明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含1年),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规定;3、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期限的,即: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医疗费。详细情况如下:一、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手术费。二、生育医疗费:a、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b、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分升的医疗费用;c、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d、其它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报销说明: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2、
    2023-05-03
    100人看过
  • 保证人向物保人追偿范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无效物保人追偿应当得到承认。在只有一种担保形式的情况下,无效担保人是否需要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只要看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而在混合担保中,除了看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外还要看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如果保证人承担了全部的保证责任,物保人就无需承担任何的缔约过失责任,可见同样是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无效物保人却可能因非法行为而避免了实际的损失。这显然违背了民法一直坚持的公平正义原则。物保无效而担保有效时保证人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可能会超过物保有效时的保证责任,导致这种责任加重的正是物保人的非法行为(或是物保人和债权人的共同过错行为,债权人的过错通过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到惩罚),因此,保证人也可以基于损害赔偿原理向物保人就其责任加重部分进行追偿。通过物保人对债务人的赔偿,可以有效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让物保人对其非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从而使保证人和物保人的法律责任
    2023-06-18
    165人看过
  • 保证人追偿范围是怎样的
    一、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怎样的保证人追偿范围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二、哪些民事主体可以成为保证人可以成为保证人的民事主体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公民。其他组织主要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三、保证人的分类保证人可以分为连带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2023-05-26
    60人看过
  • 合同成立条件和范围具体有哪些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口头合同怎么证明存在口头合同是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
    2023-06-20
    390人看过
  • 哪些条件担保人可以行使追偿权
    一、哪些条件担保人可以行使追偿权担保人实现追偿权的条件如下: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二、担保人免责的情形有哪些?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部分免除责任;2、因主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免除责任。3、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4、担保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或者与第三方共同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担保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5、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责任;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的,担保人不承担担
    2023-12-17
    216人看过
  • 保证人追偿条件,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一、保证人追偿条件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二、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使追偿权的时候还需要注意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从保证
    2023-05-03
    229人看过
  • 债务追偿权具体有哪些范围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一)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对主债权人进行清偿并使得主债务人免责,构成了必要费用之支出,当然有权对主债务人请求返还。具体包括: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替债务人偿还的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采用法定利率。(二)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
    2023-05-04
    459人看过
  • 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的条件有哪些?
    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的条件:1.主体条件。过失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各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客观要件。二人以上的行为人都有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且该共同过失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3.主观要件。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都是过失,共同懈怠了共同注意义务。《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024-04-30
    132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人
    词条

    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更多>

    #保证人
    相关咨询
    • 什么是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追偿权成立的条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3
      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此时虽然债权人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可能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此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 遗嘱的成立范围及要求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26
      首先订立遗嘱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要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
    • 反担保的追偿范围及内容包括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12
      1、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
    • 哪些是留置权以及它的成立条件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14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
    • 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2-23
      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1)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3)保险代位权范围以保险补偿金额为限;(4)损害赔偿的标的须一致。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为再保险人依照再保险合同应当向原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原保险人代为求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