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第三人承担的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22:03:04 354 人看过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经申请或者法院通知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依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同原因,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即是将满洲里口岸管理委员会、满洲里市口岸管理服务部等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有以下特征:

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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