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6:44:24 73 人看过

发布部门: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6〕201号

印发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评价各区(县)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综合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管、帮扶、督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各区(县)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三)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情况;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

(五)本区(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情况;

(八)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九)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整合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情况。

第五条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或对部分地区评价。

第六条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和综合评价细则,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指导综合评价工作;

(三)综合评价工作组提前2个月通知被评价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四)综合评价工作组应认真听取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实地考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开有关区(县)人大代表、区(县)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综合评价工作组向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反馈评价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综合评价工作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

(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各区(县)综合评价结果,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综合评价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八)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九)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十)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第七条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由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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