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规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后果如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01:56 281 人看过

法律咨询:

对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结算工程价款的后果有何规定?

律师答复:

双方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未答复的,视为竣工结算文件已获批准,按约定办理。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当建筑工程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满足保证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可以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拒绝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应接受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标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中选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货单位。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60条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面、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应当进行修补。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订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4日 16: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勘察设计相关文章
  •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该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审价;如没有约定,双方又协商
    2023-03-08
    213人看过
  • 工程款没签合同如何定价
    一、工程款没签合同如何定价工程合同未签署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工程款,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二、起诉老板拖欠工程款多长时间能解决起诉老板拖欠工程款,如果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一
    2023-09-13
    337人看过
  • “黑合同”承揽工程“白合同”结算价款
    10月16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洛阳一建筑公司诉洛阳一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按照招标合同重新决算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原决算支付工程尾款11.2万余元。2005年3、4月间,被告与原告经私下运作,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三份,将项目中的6栋楼发包给了原告,合同价770万余元。其间,为了完善手续,被告还对该项目象征性的公开招标,原告以远远高于上述所签合同的价格投标,并顺理成章的中标,取得了中标通知书,书中载明的价格近1000万元,高于此前所签合同约30%。工程完工后,双方仍按原合同770万元进行决算,并确认97%工程款已结清。决算后,原告认为材料价格上涨,要求涨价,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按中标通知书重新决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后,被告又进行了邀请招标,并最终确定原告中标,但双方仍按原合同履行,现合同
    2023-04-22
    251人看过
  •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报告如何写
    1、如果是招投标工程,先把中标的清单、项目金额、再加上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增加或建设的项目金额写清,上述两项内容合在一起,就是工程竣工结算书,并把中标的清单、项目金额、再加上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项目、金额复印一份,做附页,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监理的印鉴盖全。2、如果是执行预算工程,按竣工图做工程预算书,再加上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项目、金额写清,上述两项内容合在一起,就是工程竣工结算书,并且把指南攻北的清单、项目金额,再加上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项目、金额复印一份做附页,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监理的印鉴盖全。一、工程结算书编写流程1、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额编号、工程项目、工程量、单价及计算结果等进行核查与核对。2、核查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及临时用水、电、道路和平整场地、清除障碍物的费用是否准确;3、将各个单
    2023-03-17
    140人看过
  •  违反工程结算合同的应对措施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与违约方进行协商,请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若违约方未能履行义务,无过错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通常会约定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与违约方进行协商,并请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如果违约方未能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赔偿,则无过错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 同 违 约 责 任 处 理 方 法根据素材2中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因此,针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我们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成立符合法律要件。同时,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我们需要了解其生效要件,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
    2023-09-15
    499人看过
  • 如何采用黑白合同合算工程价款
    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但依法经过招标程序并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实际上没有依法招标。当事人已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此外,备案的中标合同和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视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如何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一般来说,订立黑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但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
    2023-08-16
    158人看过
  •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规则详解】对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样可以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选择与否,均应参照合同约定,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结算。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在2010年4月20日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函(2010民申字第260号)中也明确了以下观点:关于讼争工程价款的确定应依据鉴定结论还是参照合同约定的问题,涉及对《解释》第二条的理解问题。《解释》对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上是采取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补偿方式,虽然其在表述中出现: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这并不意
    2023-06-09
    159人看过
  • 如何进行建筑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2.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分阶段结算的一般方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将其施工过程划分为若干施工进度阶段,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测算每个阶段的预支款数额。在施工开始时,办理第一阶段的预支款,在该阶段完成后,计算其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审查并办理阶段结算,同时办理下一阶段的预支款。3.竣工后一次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一年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l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或分阶段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方式。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
    2023-02-18
    482人看过
  •  单价合同结算方式:如何确定合同单价结算依据?
    讲述了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问题。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的项目,推荐采用基于单价的合同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特点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措施项目费包括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两种。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包括脚手架使用费、模板使用费、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和安装、拆除费用。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包括材料二次搬运费、远途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总承包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本条规定,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的项目,推荐采
    2023-10-10
    99人看过
  • 规定违约责任时如何不违反合同
    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但仍可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违约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当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金逾期支付应该如何约定违约金逾期支付的约定: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金额限制,一般根据一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度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减少违约金。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
    2023-07-11
    439人看过
  •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如何进行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通常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
    2023-06-15
    127人看过
  • 工程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如何
    1、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一、工程款包含哪些内容建筑工程价款包括以下方面: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
    2023-03-04
    475人看过
  • 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如何处理?
    造事逃逸的处理方法主要是:发生事故后,要经交警部门调查,再确定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在确定属于肇事逃逸后,如事故中没有人员重伤或死亡,逃逸的驾驶员要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的处罚是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会终身吊销驾驶执照。租车肇事逃逸怎么处理一、租车肇事逃逸怎么处理1、租车肇事逃逸处理如下:(1)撞车情节轻微,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终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逃逸作为定罪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
    2023-07-11
    483人看过
  • 没有决算如何认定工程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是怎样的
    一、没有决算如何认定工程款工程没有决算的,如果当事人对工程价款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二、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是怎样的1.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
    2023-04-18
    349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勘察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搜集资料、分析评价、编制设计文件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它涉及到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和效益等方面。 勘察设计工作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 更多>

    #勘察设计
    相关咨询
    • 在工程上如何结算工程价格?合同如何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8-30
      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方式是如果施工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的价款数额和方式结算;如果施工合同与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按备案合同的约定结算价款;如果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 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是如何结算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1.承包商提出付款申请工程费用支付的一般程序是首先由承包商提出付款申请,填报一系列工程师指定格式的月报表,说明承包商认为这个月他应得的有关款项,包括:①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②工程量表中任何其他项目,包括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及类似项目;③主要材料及承包商在工地交付的准备为永久工程配套而尚未安装的设备发票价格的一定百分比;④价格调整;⑤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承包商的付款
    • 工程结算中的无合同单价如何结算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01
      按照实际同期造价指南结算,法律有规定,没有特殊约定的,按照标准合同解释。如果向签署的合同,一般按照建筑法,是按结算时58天前的材料价格结算。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工程结算中的无合同单价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 如何处理工程结算价超出合同价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24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实际工程量超出投标的清单量,这种情况称为量差,包括招标时少算、漏算和变更增加的量。一般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看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了量差的调整方式,应执行合同约定。 2、若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应对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应按实际验收合同的工程量调整。注意必须是验收合同的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的,一般不能调增工程量。 3、增加工程量
    • 工程索赔价款结算如何确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2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1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