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21:54:06 172 人看过

1、医疗及转医义务;

2、告知(说明)并取得患者同意的义务;

3、保密及报告义务;

4、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性规章、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医疗常规的义务;

5、其它约定义务。

一、医院履行告知义务不需告知的情况有哪些?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如下:1、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2、病员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3、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4、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告知;5、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6、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7、根据医学目的,作出说明告知对病员不利。

二、如何防范医患纠纷发生?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2、加强质量管理,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

4、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医疗质量,切实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5、实施知情同意,通过告知明确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疾病发展转归过程和医疗服务的损害特性,明确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风险。

三、医疗过失认定的注意事项

注意下列事项:1.把握医疗过失的内涵。我国法律对过失的构成采客观标准,以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的内涵所在。2.把握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医疗过失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是医疗界普遍实施的技术。3.把握知情权保护的限度。在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尺度上,应将实际损害后果和直接因果关系作为赔偿的基础,对医疗机构的要求宜宽不宜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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