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经营性用地可否确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5:12:55 132 人看过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个人是不可以确权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分到每一户拥有所有权,而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村民小组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就是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相对应的组织或农户个人是有使用权的,确权就是要明确其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流转中,最前提和基础的就是产权明晰,也就是先要完成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就是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只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土地才能合法流转。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界定

笔者认为,完善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则,全面开展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确认工作,是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必须要解决的前置性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可见,在我国,包括建设用地在内的集体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又可以具体分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这种所有权格局是我国自六十年代以来形成的农村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法律体现。

(二)现行立法的缺陷

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所有权内容名不副实和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不顺,突出表现在第一个方面。

首先,《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了三级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但实际上,由于农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内涵不清,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始终处于缺位状态。这种以所有制代替所有权做法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比如法律关系主体不确定,土地所有权人没有法定的代表人,无法在所有权人代表与所有集体成员间形成必要的法律联系,集体土地在集体内部成为一小部分人甚至是某一个人获利的工具等。甚至与

其次,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级主体界限模糊。很少有人能够说清楚某一具体地块究竟属于哪一级主体所有。这为某些部门利用职权侵占集体土地利益留下了空子。假如真的要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财产价值得以凸现,此种漏洞所引发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

(三)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建议

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就是要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考虑从以下方面入手:一、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进行法人化改造;二、对农村集体进行实话改造,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机构;三、按照农用、建设和公益用途,分别将土地所有权确认为村民小组、村集体组织和乡(镇)集体所有。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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