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1:48 494 人看过

为依法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审理土地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受案范围问题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土地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的调解行为;

(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4)征用土地公告;

(5)其他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

二、关于管辖问题

3.因土地、土地上的附属物、建筑物等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诉讼,按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城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行政案件指定管辖:

(1)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或者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确有困难的;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行使管辖权的;

(3)其他不适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关于诉讼当事人问题

5.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权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7.对闲置土地的,农村村民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查处职责的,农村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只能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下列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3.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进行合法性审查。

14.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进行合法性审查。

15.对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进行合法性审查。

16.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土地管理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关于裁判问题

17.权属登记行为合法,但权属登记存在瑕疵,确有补正必要的,法院可以作出确认登记行为合法或者有效判决,并视情况判令权属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对权属登记瑕疵限期补正。

18.原告对有多个权利主体的同一登记证书中涉及自己的权益部分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项权属登记确有错误,可以就该部分登记事项作出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判决。

原告对单一权利主体领取的权属证书,主张其中的部分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原告请求部分作出裁判。

六、其他

19.本意见与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为准。

20.本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解释。

21.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7: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章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涉及土地权属案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土地管理局: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是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为了加强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现就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二、土地权属的确认以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为准。三、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只要法律文书齐全、负有依法协助执行的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都必须依法协助,不得推诿或借故不办。四、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为载体的各种权利、义务)作出查封、转移裁定。五、当事人部分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2023-06-10
    425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文号:京高法发[2006]406号发布日期:2006-11-20执行日期:2006-11-20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现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在案件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我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严格把握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一审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必要的,应予纠正;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一、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应将本单位涉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法律文书及统计表,在结案后十日内报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
    2023-04-26
    159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文号:苏高法审委[2004]3号发布日期:2004-2-3执行日期:2004-2-3各中级人民法院: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于2004年1月15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二月三日附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了规范全省法院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现就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限。第二条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技
    2023-04-24
    35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1999-2-14【实施日期】1999-2-1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1998]行他字第13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7〕赣行申字第01号《关于蔡春龙诉上饶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申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强制拆迁前,应妥善解决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或者周转用房问题;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方可强制拆迁。
    2023-06-10
    313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移交行政审判庭负责的通知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加强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经上级法院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庭移交行政审判庭负责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移交工作应在五月二十日之前交接完毕。二、移交案件的范围: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等;2、法律、法规及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非诉讼行政案件。三、正在执行中的案件,仍由执行庭办理。对已执行中止和虽已立案尚未开展工作的案件,应移交给行政庭。四、鉴于行政庭刚接手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应注意以下问题:1、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以及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清单。2、对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在立案前,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立案的非诉讼行政案件,按照
    2023-06-06
    329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为进一步规范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的以下纠纷,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一)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或承租人
    2023-06-10
    288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
    沪高法民[2003]39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在与有关方面积极沪高法民—[2003]39号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三庭: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在与有关方面积极沟通的基础上,对审理案件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出初步的解答,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在实践中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一、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答: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中,要认识到体制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要准确把握人事争议与一般劳动争议之间的差别,不能简单地将两者等同处理。在具体
    2023-06-09
    26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9年11月10日苏法刑二(1989)202号《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几点意见》第一条第六项规定:“死缓犯、无期徒刑犯一年度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另一年度内受到劳改支队大会表扬;有期徒刑犯连续两年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可以视为有立功表现。”对此项规定,我们进行了研究,并报经院领导同意,提出如下意见:所谓立功,必须是某个人在某件事上做出了重大突出的贡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服刑中的罪犯的立功表现,指的是罪犯在某件具体事情上的突出贡献。《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的立功表现作了具体的解释。我们认为你院的上述规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不符,罪犯一年被评为劳改积极分子,一年受支队大会表扬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劳改积极分子,应作为确有悔改表现来对待,或者比一般有悔改表现在减刑时优先考虑,
    2023-06-11
    494人看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02)3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报告省法院。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决定,也可以依职权决定。第三条人民法院既可对生效法律文书整体裁定中止执行,也可对其中某项内容裁定中止执行。第四条中止执行的
    2023-06-06
    370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京高法发[2007]9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准确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高级法院下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通知。二○○七年四月二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亦应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诉讼费用速算表财产案件受理费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1万元以下501万-10万元0.025-20010万-20万元0.0230020万-50万
    2023-04-21
    134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收费必须有明确依据。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收费范围和标准外,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第二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上述费用的除外。第三条除非诉执行案件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在执行立案时不预交。申请执行费待申请执行的权利实现以后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向被执行人收取,并提供清单。第四条申请执行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第五条执
    2023-06-06
    290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
    小额诉讼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予以确定的制度,小额诉讼程序有一定的限制,那么浙江省小额诉讼程序是怎么细化规定的?下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现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标准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第二条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发布。2013年1月1日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前,本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4000元。第三条以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
    2023-04-27
    223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今年三月在北京市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征求意见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经反复修改,已于1990年8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这两个材料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试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高院民庭。1990年8月30日附件:(1)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案件的特点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及离婚后的住房安置等问题,往往是当事人激烈争执的焦点。为了正确的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婚姻案件的质量,根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婚姻案件时参考。一、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1.人民法院对于准备调解或判决
    2023-06-11
    53人看过
  •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
    2023-06-11
    472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咨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0
      你好有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自诉和申请案件的若干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09
      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
    • 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有关处理意见有哪些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04
      重温老案子!最近又到河北三河市办案,还是那个法庭,交通肇事死亡、附带民事赔偿。又是新鲜事:死亡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死亡赔偿金。说是河北省高院的规定。有老、有小加上丧葬费只给一万多。除非到民事庭解决!庭长也说“不合理”,但是合乎河北省的“法”。好在又是调解解决了!但是没有精神损失费!各自相让,能够一次性得到款项,也比诉来诉去难以执行强!我的案子调解解决的还是居多的!可以短平快结束任务!双方愿打愿挨
    • 高法就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程序问题颁处理意见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8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变化、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形,该怎么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通知中,就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法制日报的消息说,《通知》指出,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
    •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是否有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0
      省高级法院有权对全省法院进行业务指导,所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是有效的,各级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这类案件都应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