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负责哪些内容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联运的货物必须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合同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的货物。
(二)从发货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三)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四)对运输全过程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五)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有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对自己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确保其流通性,并作为有价证券在经济上有令人信服的担保程度。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四)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根据多式联运合同的性质,其必然涉及种类不同的有关运输的法律法规。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确定应当分下列三种不同情况处理:
(一)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了一项从北京至纽约的多式联运合同,全程运输分为三个区段,首先是从北京至天津的公路运输,其次是天津到旧金山的国际海运,最后是从;旧金山到纽约的铁路运输,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能够确定发生在中国的公路运输区段,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就按中国的公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进行确定;如果发生在国际海运区段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发生在美国的铁路运输区段,就应按照美国的铁路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二)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有时不易查清,对这一类货损采用某项统一规定的办法确定经营人的责任,在我国根据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三)在货损区段能够确定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向其他承运人追偿;如果货损的区段不能确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无法向任何人追偿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摆脱这种损失,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取得适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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