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维权要懂得变通,更要注意章法
消费者买到问题商品,维权时应注意什么?记者近日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3·15来临之际,该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南京市高淳县消费者刘先生买了一台某品牌电脑,使用后发现硬盘有异响,遂要求商家给予调换。此后,商家先后提出了4种解决方案,刘先生均未认可,事情陷入了僵局。又过了一段时间,刘先生找到商家表示愿意接受其先前提出的方案时,遭到对方拒绝。商家表示,此时距刘先生购机已过1年,早已超过了调换期。因协商无果,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刘先生败诉。
●诉讼案由
2006年10月5日,刘先生在某电子商城南京市浮桥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台式电脑。十多天后,刘先生发现电脑硬盘有异响,便在同年10月底电话联系了该品牌电脑设在南京市的维修站。维修人员上门检测后,确认电脑硬盘有异响,同意刘先生的换机要求,提出要先将主机带走,让他20天后到维修站拿新主机。考虑到自己这期间要用电脑,刘先生拒绝了该提议,并向商城反映了情况。考虑到高淳县距离南京市区较远,商城便让其下属的高淳店就近为刘先生换机。当时高淳店只有一台样机,刘先生没有同意。
2007年2月,商城与维修站经过协商,决定由维修站为刘先生从外地调剂一台同型号新电脑,并作出承诺,等新机调回后,再将有问题的主机带走,不影响刘先生使用。刘先生认为,电脑是商城售出的,该由商城负责,如果由维修站为其更换,万一之后电脑再出故障,商城就有可能不负责了,于是拒绝了该提议。
时间又过了两个月,商城提出由其高淳店为刘先生更换一台其他型号的电脑,但需要刘先生到南京市的浮桥店交付差价款。刘先生同意补足差价,但希望由高淳店代收差价款。高淳店以分店之间财务独立,不方便代收为由,未同意。双方为此僵持不下。2007年11月,刘先生再次找到商城,表示愿意接受之前的方案。此时,商城表示已经过了调换期,不能换了。
无奈之下,刘先生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商城为其退机或换机,并赔偿交通损失费1200元、安装软件损失8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三包”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自售出之日7天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修理;自售出之日15日起,应当予以更换或修理。本案中,刘先生有权维权,但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维权,他数次拒绝商家的换机方案,现在距离购机时间已1年有余,又提出退换电脑,已过了“三包”规定中的退换时限。据此,2008年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6月,南京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终审此案的南京市中院的有关法官表示,商城与刘先生在协商过程中,曾作出愿意为其换机的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对如何更换、是否支付差价及如何支付差价附有具体条件,应属于一种新的要约。如果刘先生同意,双方将达成新的合同并对双方有约束力。但刘先生因种种原因,未接受商城的换机方案,所以商城所作要约对其不再具有约束力,商城既无法定义务亦无合同义务为其退、换机。据此,南京市中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驳回刘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就这起案件,该法官提醒消费者,刘先生的维权路表明他是个有些较真的人,这种较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格来讲是有其道理的。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维权不能一味较真,有时也要懂得变通,更要注意章法,别在细枝末节上纠缠不清,最终贻误了维权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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