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可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不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为《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的程序有明确规定,因此行政诉讼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行政赔偿诉讼是否适用不调解原则
行政赔偿诉讼不适用不调解原则。虽然法律规定行政案件法院是不可以进行调解的,但是对于行政赔偿诉讼,是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的。
对此《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4、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n(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n(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n(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n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n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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