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19-09-29 08:31:42 134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或居民的临时救助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未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员救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保障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各类救助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建立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临时救助政策,承担本辖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工作,加强相关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房管、人社、公安、城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与临时救助工作相关的审计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原因核实、收入调查、民主评议和资金发放等日常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应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因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

(四)因无钱就医或其他原因暂时无钱解决基本生活的特困供养对象、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

(五)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在本市无亲属投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社会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救助信息,做好与救灾等相关救助政策的衔接,不重复救助。

第十条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时,应由户主或者家庭中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提出。受申请人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本市户籍居民,或者虽非本市户籍居民但持有本市居住证的,由居住满一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居住未满一年的,本市户籍居民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持有本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居民由居住证办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社会救助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孤儿养育证、“三无”人员供养证,其他对象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三)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

(四)人户分离在居住地申请的,提供由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临时救助的证明;

(五)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六)市、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不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按程序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无正当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原则上不予救助:

(一)拥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保险等的总值人均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的;

(二)拥有家用轿车等机动车辆以及游艇等高档消费品的;

(三)拥有非普通商品住房或者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的;

(四)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参与其他非法活动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群众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级民政部门、救助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三章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居(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核未通过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在一个年度内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区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若遇到投诉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临时救助金额低于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民政部门应先行予以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九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除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形式外,还可以采取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二十条发放临时救助金应按照分类施救的原则,根据致困原因、困难程度确定标准,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二十一条临时救助金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商业保险赔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后,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超出部分按20%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一般困难家庭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超出其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含2倍),对其超出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二)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受伤人数,按本市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三)因遭遇火灾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等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结构,可以给予每人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临时性生活补贴;特别困难的,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四)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在其子女第一年入学时,按专科生每人2000元、本科生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助学救助。

(五)无钱就医或暂时无法解决基本生活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应急性临时救助,应急救助可用现金支付,最高不超过1500元。

第二十二条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食品、饮用水、衣物,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于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社会捐助资金;

(三)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的提取部分;

(四)上级补助资金;

(五)上年度结余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中央、省级和市区社会救助资金,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保障。

市级临时救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区倾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区,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二十六条各区应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可以预拨一部分备用金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方便开展紧急救助。

第二十七条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可以实行基金化管理,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八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管理和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公开临时救助政策、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在社区公开审核审批结果,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在履行临时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存在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相关部门在履行临时救助工作职责中发现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线索又无权处理的,按管理权限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试行),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第三十一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区民政部门应停止临时救助,依法追回其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资金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批评直至相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7: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武汉临时救助的申请流程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居住满1年的居民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居住未满1年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办理居住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5个工作日。
    2023-05-10
    473人看过
  • 武汉流浪救助措施
    武汉市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哪些救助武汉市救助站会有什么解决措施武汉流浪救助的对象有哪些呢武汉市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有哪些方面的帮助呢流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采取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凡民政部门救助超过1年以上,经多方查询仍不能明确姓名、住址、出生日期的这类人员,可由民政部门按照程序为其申报户口,同等享受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救助对象对因火灾、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采取下列方式1、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2、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
    2023-05-10
    224人看过
  • 广州增城市指标到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
    增城出台“指标到校”方案增城市属示范性高中指标面向增城分配“指标到校”新政将于2016年实施,日前,增城率先下发该市指标到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记者细细对比发现,增城市的具体方案与此前广州市的方案基本没有区别。指标计划的招生设立单独批次投档录取,纳入全市统一招生录取平台。这一批次将设置在独立招生学校录取结束后、提前批录取之前。指标占招生总计划30%根据增城的征求意见稿,2016年至2018年指标分配比例是示范高中当年招生总计划的30%。送生学校是增城市范围含民办学校在内的所有初中。指标分配又分开两种情况:省、广州市属示范高中指标生面向全广州市分配;增城市属示范高中指标生面向增城分配。其中,增城的省、广州市属示范高中指标采取两级分配模式。先由广州市招生办根据各区(县级市)指标考生数在全市所占份额,逐一将省、市属示范高中指标招生计划数按比例分配至各区(县级市),然后采用电脑派位将指标随机分
    2023-12-18
    365人看过
  • 银监会就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中国银监会网站12日发布消息,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实施,银监会近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细则》依据三条原则:一是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对《细则》作相应修订;二是删除和修订在行政许可程序方面与《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重复和不一致的内容,使《办法》主要体现程序性和提交资料等行政许可的内容;三是完善《细则》部分条款的表述,提升《细则》文字表述的严谨性。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将来还会对《细则》做进一步修订。《细则》共修订了58个条款,其中:与《条例》修改相配套的内容共3个条款;与《办法》相关的修订内容共42个条款;进一步完善文字表述的修订内容共13个条款。《细则》原有134条
    2023-04-24
    406人看过
  • 武汉临时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因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每人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一次性救助,特别困难的,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按照超出部分的20%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因病致贫家庭的个人自负费用超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按照超出部分的20%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因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损毁严重,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等之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每人按当地月最低生活保
    2023-05-29
    146人看过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居保,并含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
    2022-11-23
    455人看过
  • 顺德区高层次人才薪酬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放引领创新驱动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顺委发〔2016〕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申报对象第二条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公共创新平台和上市公司工作,且用人单位近三年在我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二)没有在区外减持法人股;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属于以下两个类别之一的人才可申请薪酬补贴:1.高薪酬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技术研发、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岗位工作的科技创新人才或用人单位紧缺的高技能人才;(2)在我区上年度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2.高学历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第三章申报名额第四条同时符合以下多款条件的单位,可累计增加申报名额,其中申报高学历类人才比例不少于总名额的50%。(一)基本名额1.高新技术企业可
    2023-12-20
    378人看过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临时救助有何规定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2023-05-01
    269人看过
  • 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办法全文(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一、黄标车定义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具体按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穗环〔2012〕139号)有关规定核定。二、奖励范围本办法奖励范围为提前报废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黄标车,车辆类型包括:重型、中型、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大型、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轿车,专项作业车。三、奖励条件(一)报废车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1.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在
    2023-12-03
    398人看过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四条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
    2023-06-05
    342人看过
  • 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昨天,多家快递公司证实接到国家邮政局《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证实了此前媒体所报道的份子钱标准。快递公司昨天纷纷表示不合理。快递企业份子钱事件追踪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缴纳该基金,缴纳标准为:国内同城快递业务0.1元/件,国内异地快递业务0.2元/件,港澳台快递业务1元/件,国际快递业务2元/件。之所以确定这一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称,是综合考虑快递企业承担能力和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需要后,才决定按照平均单价1%-1.5%征收。而通过各类快递业务总收入和业务量的平均值估算,我国快递的平均单价:国内同城快递为7.7元,国内异地快递18.8元,港澳台快递88.2元,国际快递155.7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称,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者年营业收入200万以下的快递企业免征该基金。综合测算后,预计2013年该基金将征收10亿元,2015年20亿元。征收原
    2023-06-09
    295人看过
  •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西宁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青海省西宁市民政局近日出台了《西宁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办法从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救助范围、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审批程序、资金管理等9个方面对临时救助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规定,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主要是: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性较大困难,经区县、乡镇政府给予其他救助,个人自负医疗费后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或因自然灾害,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其他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贫困家庭。救助方式主要采取现金救助,也可采取提供实物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为300元到3000元,并且每年救助次数不得超过三次,累计救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办法还就临时救助中的其他事项做出了规定。
    2023-06-07
    72人看过
  • 解读《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华网北京4月16日电(记者谢登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再融资政策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股权分置改革进展情况,中国证监会在全面总结以前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实践并参考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业内人士指出,《管理办法》强化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机制,突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具有以下五大看点。看点一: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围绕强化市场约束机制这一重点,《管理办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一是确定市价发行原则,适度降低财务指标要求。在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方面,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
    2023-06-09
    169人看过
  • 2023年《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研究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
    2023-05-03
    31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 临时工伤亡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2023)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31
      临时工伤亡的,与正式工的赔偿一样。临时工的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内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9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 武汉市征收房屋的实施办法第29条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5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私募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7
      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