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条款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35:00 199 人看过

【简要案情】

仲裁申请人:加拿大某设备生产厂

仲裁被申请人:上海进口商

专业涉外律师是本案仲裁被申请人--上海进口商的代理律师。

上海进口商与加拿大某设备生产厂签订引进1900万元的制造设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商订合同时,上海某设备生产厂为协调配套设备资金及建设情况,在合同装运条款中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10日内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的条款。卖方对此无异议,并如期签订了合同。日后,卖方按合同要求开始备货。完成备货后,加拿大某设备生产厂向上海进口商发出装运通知,但是,上海进口商以配套资金没有到位,附属设施没法开工为由,拒绝卖方发货。加拿大某设备生产厂立即提起仲裁,要求上海进口商承担仓储费及长时间占压资金的损失。

专业涉外律师意见:

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经买方同意卖方方可装运”。作为买方,在该条款订立之初,完全出自客观原因。确为协调各部分资金及工程建设情况,也被卖方接受。

2、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等待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

3、......

【案件裁决结果】

仲裁委采纳了专业涉外律师的意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专业涉外律师提醒注意】

“卖方在装运前10日内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该条款属于“风险条款”,在市场出现不利的情况下,该条款能使买方成功地减少了仓储费,推迟了合同执行时间,顺利地转卖给其他客户,从而规避、转移了风险果。由此可见,合理巧妙地利用风险条款对于保护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相反,作为卖方,当初接受该条款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该条款的风险及对自己的不利后果。在合同实施时,也没有适时把握这条款,只把它作为贸易合同中一般的装运通知条款来看待,事前没有征得买方同意就开始备货,直到装运前才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拒收货物,最后不得不自食苦果,承担仓储费及长时间占压资金的损失。

本文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条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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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又规定风险自交给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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