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二、区别:
义务帮工中帮工人不收取被帮工人报酬,帮工活动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行为,而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则存在着特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创造利益并获取报酬,是等价有偿的商业行为。适用法律: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义务帮工中帮工人在遭受人损或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划分
1、遭受人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其帮工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可适当补偿。
2、致人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导致其他人受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样的,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其帮工的,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再者,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看,义务帮工关系不适用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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