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诉讼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7 16:11:17 405 人看过

1、原告是认为环境行政诉讼在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超出法定期限不予受理。

5、法律、法规必须经过环境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的;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复议决定的。

一、环境行政诉讼因果关系的推定的原因

(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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