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属于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贷款。借款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规定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不同该由谁清偿银行贷款
一、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不同该由谁清偿银行贷款
1、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不同的银行贷款清偿方式如下:
(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
(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是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应该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二、名义借款人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名义借款人免责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1、借款合同的无效,比如名义借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被追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2、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名义借款人对其合同免责,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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