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理由: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
铁道部: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函(办1714号)转来你部《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铁路边远地区、县城以外的铁路沿线和铁路流动施工单位职工子女就业难的问题。为了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搞好劳动制度改革,铁路系统招工时,原则上应与其他行业一样,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考虑到铁路边远地区、县城以外的铁路沿线以及铁路流动施工单位职工子女就业难的实际情况,这些单位招工时,经过全面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子女。
二、关于铁路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缴纳问题。考虑到铁路点多分散,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可由铁路分局、工程处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铁路企业统一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专门机构缴纳。至于已经招用的合同制工人,过去未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是否补缴问题,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铁路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问题,原则同意你部提出的意见,铁路固定职工的退休费用,可暂由你部按系统统筹(包括营运部门和直属企业),统筹的具体方案,报经我部和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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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XX关于当事人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0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号:劳社厅函[2004]12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有服申请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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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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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劳动者损失的问题北京在线咨询 2023-07-16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可以知道: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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