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地资权[2004]246号
关于加强预售许可证审核和网上用户认证工作衔接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进一步推进网上备案工作,根据“分别申请、同步完成、不留空档”的实施原则,经研究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应先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为做好预售许可证审核和网上用户认证的工作衔接,市局编制了《关于网上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网上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操作流程
“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场信息系统”)、“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和“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权籍信息系统”)已实现沟连,为网上审批预售许可提供了技术保证。现将网上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操作流程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应先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后应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备案认证收件收据》(以下简称《收件收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的《收件收据》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区县房地局业务受理科在受理时,应先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入“市场信息系统”查询,确认申请企业已经根据《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填报了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信息等企业信息后,方可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三、区县房地局业务受理科受理后,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1、区县房地局市场科接业务受理科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应先复核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信息填报情况,再按规定在“综合业务系统”网上进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审核(包括市场科初审和局分管领导审批)。
2、审核完成后,经“综合业务系统”将批准预售商品房信息传至“市场信息系统”。
3、区县局市场科将“市场信息系统”的预售审批信息导入“权籍信息系统”,并根据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幢号和室号,在预售房屋楼盘表上进行标注。标注完成后,即可打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填发的日期统一为预售房屋楼盘表上标注完成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遇国定节假日的,发证日期自动顺延,下同)进行填写。
四、根据区县房地局市场科在预售房屋楼盘表标注完成之日传送至网上备案系统的批准预售商品房信息,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同步(预售房屋楼盘表标注完成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完成该预售商品房网上备案各项前期工作,并开通该预售商品房的网上操作系统。
五、根据局域网络信息的安全要求,区县房地局市场科应配备操作“权籍信息系统”的专用计算机和打印机,该计算机和打印机设备不能与互联网及其他局域网相联,以实现系统间的物理隔离,保证“权籍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为保证网上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的顺利实施,建议专用计算机采用PIII800MHz,256M内存,10G硬盘空间以上配置;专用打印机为平推式、A3纸的打印机;如EpsonDLQ-2000K)
六、自2004年5月24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申请、区县房地局受理审核、预售许可证的打印和发放,均应按本操作流程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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