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主从犯时应留意哪些问题
点评共监犯在一起违法中的效果巨细,应主要从各共监犯在一起犯意构成中和实施违法中的效果及其形成客观危害成果中的原因力巨细等方面来评判。一般应留意以下问题:
1、在一起一起违法案子中,有些共监犯的主从位置显着,另有些实施犯的主犯效果并不杰出,关于后者,应依刑法谦抑准则的精力,确定为起次要效果的实施犯,以从犯论处。
2、关于有些共监犯在逃,只捕获个别共监犯的案子,若一起违法事实难以全部查清,关于先行捕获的共监犯,一般不宜确定主犯或者从犯。由于,假使确定主犯,则可能因捕获其他共监犯证明从前的确定存在过错;假使确定从犯,则因不知其在共谋中的效果而显确定根据缺乏。故不予确定主从犯,有利于先行作出的收效判定的稳定性。
3、关于后来捕获的共监犯,虽然查明系一起违法的主犯,若先行判定的共监犯没有区别主从犯的,也可不予确定主犯,以利先行收效判定的稳定性。假如后来捕获的共监犯确系从犯的,虽然先行判定的同案犯没有被确定为主犯,也不影响从犯的确定,不然,则可能使其不妥失去被依法减轻处分的时机。
4、关于确实难以区别出主从犯的一起实施犯,当然也能够不作区别,仅在量刑上恰当表现其所起效果的区别。
二、主从犯的确定规模
无论是在简略一起违法中(即各共监犯均参加实施详细违法构成要件之行为的违法,如在一起抢劫违法中,有人实施暴力行为,有人实施劫财行为,这就是简略一起违法的适例),仍是在复杂一起违法中(即各共监犯之间存在安排、唆使、实施、协助等分工的违法),一般应当根据各共监犯在犯意构成和实施一起违法中所起效果的巨细,区别出主从犯,以便精确界定各共监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值得留意的是,区别主从犯的根底是一起违法行为,不受各共监犯所触违法名的约束。即便部分共监犯的行为性质现已发作转化,关于行为性质未转化的共监犯,仍然能够依照其在参加一起违法行为中所起效果的巨细,依法确定主从犯,如在实施入户偷盗的共监犯转化为抢劫犯的场合,关于消沉参加一起偷盗并在楼下望风的共监犯,仍然能够根据其在参加一起偷盗违法中实践所起的效果,依法确定为偷盗罪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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