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2)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村料、其他必要材料。
(3)所有权变更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4)所有权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5)抵押权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其他必要材料。
(6)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其他必要材料。
(7)抵押权转移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8)抵押权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9)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10)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11)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12)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必要材料。
(13)地役权设立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地役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其他必要材料。
(14)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证明、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15)预告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
(16)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
(17)抵押权预告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
(18)更正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19)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其他必要材料。
(20)集体土地房屋转移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21)集体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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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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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的书证是什么,共有的房屋产权该如何登记?是谁申请?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5房屋权属登记的书证是房屋权利人(申请人)依法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的取得房屋权属的证明文件,包括对权利的取得或放弃、义务的承诺的书面文件。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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