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有:因确认劳动关系,或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或者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3、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放,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也就是说一裁终局的不再上法院,这样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缩短的这些案件规定为数额较小的、事实简单的和有明确国家标准的案件。举例说明,数额较少,法律规定12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以下案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掌握的材料,截止到2006年的10月份,全国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是810元,12个月就是9700多元,不超过1万元。也就是说,9700元以下的案件在深圳就可以一裁终局。数额最低的就是西北地区,月工资最低标准270元。12个月不会超过3500元。这样的千、八百块钱对劳动者来说,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活。所以把这一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就可以大大缩短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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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有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5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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