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关系(非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作为一般自然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也就是说,由于合伙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因此,其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相应的侵占行为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以犯罪论处。
一、合伙人在什么情形下当然退伙
合伙人在下列情形下当然退伙:1、自然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法人合伙人丧失主体资格及其他法定的或约定的丧失资格的情形出现;3、丧失偿债能力;4、全部的合伙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如何在实践中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1、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行为手段、犯罪对象的不同。前罪和后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特殊主体;后两罪为一般主体。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罪的行为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采取多种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既有盗窃、诈骗手段,也有侵占和其他手段。后两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上仅限于窃取或骗取。如果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则不能定盗窃罪或诈骗罪。第三,犯罪对象范围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行为人所属单位的财物;而后两罪的犯罪对象没有任何限制。2、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盗窃、诈骗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但是,如果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保管、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财产,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这类财产,应构成职务侵占罪。(2)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3)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包括利用职务上持有本单位财产的便利和其他职务上的便利,而盗窃罪、诈骗罪之实施与职务无关。(4)职务侵占罪的方法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盗窃、诈骗罪分别只能是窃取和骗取。
三、合伙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
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1、理清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合伙人出资金额的确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重要的是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必须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此一来,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另外,在审查合伙人主体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禁止使用的字样
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企业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则具有欺骗性,由此可能影响正常的交易行为。
4、明确约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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