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自行签署的离婚协议能否被法院认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08:31:34 273 人看过

夫妻签署的离婚协议不一定有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结束婚姻关系为目的,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也不会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为双方办理协议离婚。因此离婚协议只有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离婚协议书签署后能反悔吗,离婚协议能附条件吗

在家庭出现危机的时候,很多当事人心情非常激动或者沮丧,往往是希望尽快解除关系,但如果在这时和对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可能会出现考虑不周,或者过分激动放弃了很多合法权益。在气愤过后很可能会想要对自己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反悔。

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能否反悔,如何反悔

根据法理,离婚协议书和一般性的民事合同有不同之处,引起其系人身关系的契约,除了一般性的财产约定还有包括双方身份关系的约定以及子女人身关系的约定。因此,这种人身性较强的民事合同,除了财产性利益考虑外,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

因此,因此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一般民事合同中所规定的可撤销或变更情形相对较难适用在离婚协议书中。这就表明在处理离婚协议书反悔问题上,法院不会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法院原则。而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非常的谨慎。因此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书的评判标准和一般合同有着较大的不同。

此外,一方胁迫另一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的问题,这一点是需要主张放进行明确能举证证明的。司法实践中,常见一方认为胁迫的情况比如是一方依照对方的弱点或者威胁到对方的生命或者家人安全情况下所签署协议书,而且需有明确证据证明。

离婚协议能附条件吗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民法学理的通常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条件,第一原因是,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况,婚姻当事人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的存续,要么确定的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款,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第二原因是,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凡是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在协议离婚中绝对不允许附加条件。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律行为内容的矛盾,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力终止。这种协议不仅内容具有为发行,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飘忽不叮,违反身份关系单一性和确定性特征,因而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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