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调查是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政处罚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时,对涉案的当事人、嫌疑人或证人以询问、提问等方式来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和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政处罚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时,对涉案的当事人、嫌疑人或证人以询问、提问等方式来查明案件事实,这种行为被称为询问调查。
询问调查怎么进行?
调查是法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可以帮助法院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或者委托律师代理调查。
如果当事人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当事人可以查阅、收集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并应当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和鉴别。同时,当事人还应当保留好证据材料,防止证据损毁或者丢失。
如果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调查,律师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调查。律师可以查阅、收集书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并应当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和鉴别。同时,律师还应当保留好证据材料,防止证据损毁或者丢失。
在进行调查时,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调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当事人还应当保留好证据材料,防止证据损毁或者丢失。
结语:询问调查是法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可以帮助法院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调查。在进行调查时,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调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当事人还应当保留好证据材料,防止证据损毁或者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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