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9:01:50 83 人看过

2005年3月24日沪高法民一[2005]4号公布

市第一、第二中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黄浦法院、浦东新区法院民四庭,各人民法庭:

为了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我庭在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曾就有关问题进行过解答,但从审判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前述规定在有些配套措施的落实和衔接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漏。现《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2月24日经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从内容上看,这一《规定》与《交通安全法》和《解释》的精神总体上是一致的,并对《交通安全法》及《解释》衔接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补充和明确。经研究并与市公安交警部门、市保险业同业工会等协商沟通,就如何适用"规定",审理好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案件,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我们特制定本意见,望各法院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在实施中遇有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反馈。

第一条(适用范围)

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诉讼适用该《规定》。

外地号牌的车辆在本市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诉讼适用该《规定》。

第二条(溯及力)

《规定》施行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该《规定》。

《规定》施行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当时的规定。

《规定》施行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规定》施行后提起诉讼的不适用该《规定》。

第三条(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规定》实施之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规定》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

《规定》实施之日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事故车辆在《规定》实施后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的,适用《规定》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

(二)事故车辆未购买强制保险,但其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规定》实施后仍有效期内的,适用《规定》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

(三)机动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一方以损害赔偿为由起诉机动车方的,被诉机动车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方只起诉机动车方所投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方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五条(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致讼的,法院可以参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故责任,确定双方的过错大小,并据此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第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致讼的,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的责任比例,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

任若干规定

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条款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确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强制保险与责任限额)

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

国家对强制保险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机动车有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机动车无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免除)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4日 13: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上海市审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
    上海市审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上海市审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近日,上海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该《规定(草案)》具体了人车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的规定。在了解该《规定》的具体内容之前,不妨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在新交法中几个很容易混淆的专有名词,以更好地理解相关规定。在新交法还没出台之前,三者险是各家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简称。这个险种毫无疑问是商业险种,比较常见的保额是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几种,但这些都是要花钱买的,并且保险公司是按责赔付。但新交法出台之后,事情发生了十分明显的变化。因为在新交法中引入了一个新词,叫“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可能由保险公司来承保。这个新的险种保额在草案中的规定是4万元,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处理,当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就能得到赔偿。这两个险种虽然名称相近,但却有本质的不
    2023-06-08
    379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金[2002]5号文)(以下简称《知》下发以来,大部分区县都能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征收、上缴、分配等方面的规范操作起到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未按《通知》要求进行规范操作,造成收费无可靠依据、出让金滞纳、需要返还出让金的项目不能及时掌握等诸多矛盾。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序操作,足额征收和及时返回、分配出让金,更好地为区(县)和开发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备案,不得由受让人转交。未按《通知》规定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进行备案的暂缓返还土地出让金。二、出让金缴款情况表是出让金收款的依据,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逐
    2023-06-10
    299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项目的用地(以下简称“商业等项目用地”),均应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按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纳入土地有偿使用的轨道。根据逐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若干规定如下:一、对原使用的商业等项目用地,在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暂不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二、下列新增的商业等项目的用地,除涉外用地之外,暂不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一)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商业用地;(二)非商品房住宅区内的商业网点配套用地;(三)公园、风景区内的非经营性用地;(四)政策性扶持的餐饮、修理等服务业用地;(五)农
    2023-06-10
    11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误工费赔偿的金额暗战实际收入减少的金额来弥补,但是要分有固定收入与没有固定收入两种情况来比较的。有固定收入的情况,误工费等于实际减少的收入金额,但是,无固定收入的是按照平均的收入水平来进行补偿的,误工费与实际减少的收入之间是存在着差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1、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
    2023-08-17
    215人看过
  • 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准确理解和把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现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相关价格的涵义《细则》第二十八条中的“评估均价”,是作为确定相关补贴标准的计算参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细则》第三十一条中的“折算单价”,是作为认定居住困难户使用的参数。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折算单价标准时,应当参照房屋征收范围内使用的政府定价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确定。二、关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征收补偿征收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三、关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的征收补偿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
    2024-01-06
    194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土地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原《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不仅在切实保护耕地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还在建设用地管理方式上实行了重大变革。为切实贯彻《新法》,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所有建设用地都要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凡属于经营性的,也要逐步推行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于特殊情况需在用地政策上予以照顾的,应经市政府同意,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部分或全部返还土地出让金,改“暗贴”为“明补”;对乡镇村建设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转权让利”的原则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二、完善政府土地储备机制。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存量土地资产
    2023-06-10
    89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关于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办理赌博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现对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犯罪的,必须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常业的。赌博犯罪的主要危害性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诱发其他犯罪。因此,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对象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包括赌博网站的开办者、经营者;境外赌场、赌博(博cai)公司、赌博网站在境内的代理人以及参与赌博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上列人员构成赌博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与赌博活动的一般人员,可不以犯罪论处,由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二、
    2023-06-11
    331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适用范围:《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是指1996年4月22日后由市房地局具体确认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二、关于指定银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试行办法》第三条
    2023-06-10
    167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废止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1992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临时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5月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文(沪府发〈1996年〉20号)废止。现就《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问题的处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1992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临时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5月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文(沪府发〈1996年〉20号)废止。现就《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后,企业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二、《临时工管理办法》废止前,企业按照此办法使用临时工,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在《临时工管理法》废止后,原合同仍然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三、《
    2023-06-09
    332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沪府发〔2007〕30号发布日期:2007-9-17执行日期:2007-9-17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原则同意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加强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二、含义本意见所称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所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明显的一、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包括沿线两侧第一层面建筑、绿化等所占区域。三、管理机制风貌保护道
    2023-04-22
    269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登记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其工作规范已发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机动车登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登记工作,简化了办牌办证程序,推出了多项服务群众措施,是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便民利民措施的重要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和相关标准,使民警尽快熟知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尽快掌握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具体工作要求,做到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行。要组织对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民警进行一次专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自9月15日起,我局将分批次对各地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二、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施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
    2023-04-23
    118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从根本上保护郊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坚
    2023-06-10
    325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国办37号文实施意见
    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66号)。《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是:加大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力度,继续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加大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合理引导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规模、结构和节奏;加大税收和信贷政策的调节力度,继续鼓励自住性需求、合理规范投资行为、坚持抑制投机炒作;加大房屋拆迁的管理力度,继续适度控制房屋拆迁规模;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加大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加大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力度,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
    2023-06-05
    61人看过
  • 河北省关于印发《贯彻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正确实施,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收集、调取证据的执业行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
    2023-06-11
    426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0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
    •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06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主要、同等、次要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依照以下基本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二)事故双方
    •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4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仍然有效,但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其中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 上海市闸北区关于优化超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4-11-15
      1、交通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在复核记录无误后,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了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进行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