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观点的争议:1、一种认为认为再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再保险性质尚属于责任保险,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关系而言,再保险人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原保险认为被保险人。2、另一种观点认为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该观点主张基于再保险人的特殊性,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原保险人为之;即原保险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请求全部赔偿金额,并将追偿所得摊还给再保险人,因而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保险代位追偿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一)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二)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四)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代位求偿权是不可能提前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的,比如交通事故是由投保人造成的,那保险公司本身就有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没有代位求偿权,符合法定条件但第3人拒绝赔付的,保险公司可依法起诉。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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