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如何界定复制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6:10:27 139 人看过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但是由于对复制在网络中的特殊性没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使这项权利在网络环境中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复制权的定义为,是著作权人众多经济权利中的一种。由于复制是对作品的最初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和最普通的传播利用方式。其他的经济权利的实现无一不与其相伴,使复制权成为了各种经济权利的基础,对复制权的行使是作者行使著作权的集中体现。

那么,现行法律体系下是如何界定复制和复制权的呢?

复制,是通过某种方式将原作品再现,它是与一定社会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人类智慧的直接反映。在传统的情况下,复制主要的手段是手抄以及简单的机械印刷,而现在,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有形的静电复印、录像以及无形的电子复制手段大量的涌现。在这种情况之下,在法条中简单的用规定几种具体复制方式的定义方法来界定复制显然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不利于对著作权人的全面保护。所以,国际版权界普遍认为,复制就是指作品被固定下来,保持足够的稳定性,使之能直接或借助机器和装置被公众所观看、复制或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行为。而著作人所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以复制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即是复制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都对复制权界定了一个宽泛的定义,我国虽未加入版权条约,但作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在加入WTO与世界全面接轨的背景之下,著作权法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虽然不同的法律文件对复制权的表述不完全相同,在一些细节问题上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但是,它们都毫无例外的将复制权作为著作权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在复制的具体方式方法及复制件的形式上均大多没有限制。给予了著作权人广泛的行使权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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