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依法发放经济补偿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6:11:20 500 人看过

申诉人:焦某等6人,某市职业中专学校员工(农民工)。

被诉人:某市职业中专学校。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市职业中专学校校长。

案情申诉人因职业中专学校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服,于1997年8月向某市仲裁委申诉,要求依法发放经济补偿金

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焦某等6人分别于1984年至1992年期间,由被诉人聘为后勤工作人员,并签订了聘用合同(1995年2月至1997年2月)。在校工龄长的为14年,短的也有5年。1997年7月,被诉方实行食堂招标承包,申诉人未中标而落聘。被诉人既未提前通知申诉人,也未征求他们的意见,以食堂向社会招标承包为由,宣布解雇他们。被诉人以申诉人工龄为11年以上的每年按85元,5~10年的每年按80元的标准计发申诉人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于1997年8月向仲裁委申诉后,被诉人又于1997年9月下发了《关于增发未被续聘员工补助费的通知》,决定每工作满1年按240元的标准发给申诉人补助费。

分析意见被诉人为了进一步改善全校师生员工的伙食,改进后勤工作,于1997年7月实行食堂招标承包,选聘了其他人,而申诉人落选,随即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合理的。被诉人对聘用11年以上的员工每年按85元,聘用5~10年的每年按80元的标准支付补偿金,没有全面贯彻国务院87号令。1997年9月被诉方发出《关于增发未被续聘员工补助费的通知》,符合国务院87号令。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维持被诉人“解除与申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

2.根据申诉人在校工作年限按每满1年240元的标准发放补偿金,扣除原已由被诉人发放给申诉人的补助金。

3.仲裁费500元,由申诉人负担300元,被诉人负担200元。

企业停产工资如何发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目前,各地对没提供正常劳动应发放的生活费标准规定不一,有的规定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当地失业人员救济标准,如广东省;有的规定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如北京;有的规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如深圳。而上海市2016年颁布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则规定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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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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