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有何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程序,如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征地审批程序、补偿方案审批程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按照年度计划批准土地利用。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下列土地的征收,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不得再办理征地审批。超越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办理征地审批。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有关程序根据规定,仅适用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前提下,实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裁决生效,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执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规定和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有效的裁决,因此适用行政强制拆迁手段的前提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有了有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就可以发生。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进行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要程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当事人拒绝调解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裁定。
再一次,强制拆迁前应该举行两次听证会。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住户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定申请前进行听证。二是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听取拆迁人的补偿依据、程序、计算依据和安置标准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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