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0 13:20:19 495 人看过

诉讼离婚的缺点:

1、诉讼拖累影响感情,对于一些协商无法解决的离婚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有效解决,但从诉讼离婚程序来看,相对复杂,长期诉讼拖累是不可避免的;

2、此外,通过法庭解决离婚案件意味着双方撕裂脸,这不可避免地加深了夫妻之间的仇恨和敌意。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

3、当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生活在一起时,双方最好选择更理性的做法,友好分手,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疲劳;然而,当诉讼成为不可避免的时候,聘请律师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充分收集和准备证据,积极应对诉讼是必然的。

协议离婚的程序有哪些呢?

协议离婚程序如下:

1、离婚男女共同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双方应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声明,并签字或按指印签字;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签署离婚协议;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和证明材料,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时人的合意,并经过登记程序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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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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