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05:55 289 人看过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6号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健全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国民经济计划确定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建设和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建立价格调节基金、风险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建立价格预警系统和监测制度;发挥国有、集体企业平抑物价和稳定市场的作用。

第五条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州、市、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负有行政职能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价格协调组织,接受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委托,协助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本行业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开展价格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价格鉴证以及价格评估工作,提供价格服务;组织价格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建立在政府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外,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拟定价格管理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对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益性的少数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权限制定,并以书面形式下达。

第十条对涉及工农业生产的少数重要材料、居民基本生活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权限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以及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差价率、利润率,指导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并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实行经营者定价。由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收购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根据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依法制定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

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市场物价总水平或者某类商品、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对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时,县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规定权限和时间内对经营者定价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阶段性平抑物价的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的实施和解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反暴利的办法。经营者自行制定价格时,其价格水平、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市场平均水平的合理幅度。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的行政措施,接受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合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和审验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价格与质量相符;实行公平、公正交易和诚实信用的服务,禁止价格欺诈;不得串通哄抬市场价格,或者巧立名目变相提高价格和加收费用,不得从事无服务事实的收费和强行服务收费。

对重要经营服务性行业,可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委托工会组织的职工物价监督站进行价格监督检查,职工物价监督站在委托权限内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靠工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价格社会监督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抵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其价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新闻舆论单位应当配合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宣传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正确引导生产、经营和消费,揭露价格违法行为,对经营者和收费单位实行舆论监督。

第十九条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高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执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价格行政措施的;

(三)采取不正当价格竞争或者价格欺诈行为的;

(四)超过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或者市场价格水平的合理幅度,牟取暴利的;

(五)将经营活动巧立名目、变相提高价格或者加收费用的;

(六)无服务事实进行收费和强行服务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规、规章的。

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由县以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和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违反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和其他价格管理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复议决定的,作出处罚或者复议决定的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和其他价格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价格秩序遭受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1: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价格形式相关文章
  • 云南省云南省边境管理规定
    边境管理时间:2013-05-29一、中方人员参加边境旅游/边境贸易(一)边境旅游参游人员须到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办理出境手续。由旅行社向出境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从国家规定的口岸整团出入境。证件收费20元/本,一次出入境有效。(二)边境贸易申请对象:暂住在边境地区从事边境贸易的非常住人员。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时,须提交: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收存复印件。2、出境地县(市)暂住的原件及复印件。3、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境外相关邀请函件或项目合同书复印件。5、出境地县(市)边境贸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有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函。证件收费100元/本,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三)替代种植申请对象:由云南省替代发展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企业及其人员。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时,须提交:1、云南省替代发展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企
    2023-05-30
    89人看过
  •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征地补偿条例有哪些
    一,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征地补偿条例有哪些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
    2023-05-02
    316人看过
  • 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一条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予以纠正。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确定招聘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工资总额计划,确定工资分配标准和奖励、津贴标准,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备案。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从农村或者省外招用劳动者,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在岗职工,除国家限制的外,原单位应当允许其流动并办理
    2023-05-07
    153人看过
  •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县的林业建设以营林为基础,强化封山育林,开发宜林荒山,实施退耕还林,改造低价值林,营造速生丰产林和珍贵用材林,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自治县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站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置护林员,负责本村的森林管护。第五条林业三定划定的四至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国有荒山荒地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造林绿化。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采取多种形式投资造林。国有荒山林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最长可到50年,所营造的林木归承包者、租赁者所有。林地出让金或者
    2023-04-24
    455人看过
  •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云南省位于我国云贵高原之上,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并且地壳运动非常活跃,云南时常发生地震等地质活动。所以,云南省的建设工程质量要求非常的高,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云南的特殊地理条件,保证云南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当地政府也制定了相应标准规定。那么,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一、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
    2023-04-13
    421人看过
  •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管理。注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六条交通、邮电、
    2023-06-03
    245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价格形式
    相关咨询
    •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及社会的承受能力、社会的一般成本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 第9条价格管理条例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0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调整。
    • 云南云南诉讼律师价格大概是多少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31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
    •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42条什么内容?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 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0
      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由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索赔和处罚;影响车辆通行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