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权利义务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9:33:43 85 人看过

一)在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获得安置和补偿的权利。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人自由协商,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若拆迁人不能一次将拆迁用房提供给被拆迁人时,被拆迁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

2、有权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置

换。

3、对与拆迁人经协商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权利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4、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拆迁补偿的方式和补偿金额、周转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时,有权利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机关行政裁决。

5、按照补偿协议及时获得足额补偿金的权利,得不到此项补偿金时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反映,根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6、对于房屋拆迁裁决不服的,有权利向法院起诉,也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7、有权获得拆迁补助费。

8、不服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拆迁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有权就有关事宜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人们法院起诉。

11、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12、在拆迁行政诉讼中,有权申请法院裁定停止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房屋拆迁纠纷裁定书、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强制拆迁决定书等。

13、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有权诉诸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14、听证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做出行政裁决的申请前,如果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较多时,应当进行听证。但具体的标准、程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

(二)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承担如下的义务:

1、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拆迁人给予安置和补偿后,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任务。

2、自觉履行拆迁协议的规定,并在过渡期满之后将周转房腾退给拆迁人。

3、自觉履行拆迁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4、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等。

5、在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的用途;租赁房屋等。

被拆迁人的义务

(1)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拆迁人给予安置和补偿后,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家的义务;

(2)自觉履行拆迁协议的约定,并在过渡期满之后将周转房腾退给拆迁人;

(3)自觉履行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4)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

(5)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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