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42:56 451 人看过

2005年初,《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下发,要求国有股必须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并在托管中心登记,第三阶段,从2006年到现在,是一个明确的标准。《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指出向非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公开发行证券是一种公开发行。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是严禁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或者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二是严禁变相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转让股权,不得以广告、广播、电话、说明会、公开劝说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国家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一直予以否认。其次,股权转让的违法特征:1.受让人不是特定的客体。要区分特定对象和非特定对象,就要结合投资者的选择程序、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者的数量。一般情况下,转让方委托中介机构通过推介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然后选择合适的投资者,对投资者的资产价值和申报财产内容的真实性、是否具有识别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进行复核,明确投资风险,明确人数和资金总量限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视为特定对象。相反,不设定任何标准和数量条件,不调查投资者具体情况,只要出资就被接受的,应视为非特定对象。2、股权转让价格不确定。合法转让股权,应当由第三方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转让人应当结合审计结论、经营情况、公司上市后预增利润等综合因素,确定统一合理的转让价格,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价格没有经过任何审计、批准、备案和披露程序。只有被告人郑戈和中介公司同意。按注册资本3400万元确定为3400万股。审计报告显示,每股转让价格在1.5元至4.2元之间,包括12种不同的价格。这充分说明被告转让股权的价格具有任意性和不确定性。三公开转让股权。判断公开非公开方式的标准是区分信息沟通渠道是否畅通。非公开发行是指在相互信任和自主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可以在不借助第三方传递信息的情况下,交换和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达到沟通的目的。由于公募基金面向公众,信息不对称,转让方需要借助中介力量,通过广告、公告、广播、电话、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等方式传递信息,吸引投资者获取资金。本案中,被告人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和个人随机打电话,以提供资助的名义,邀请非特定对象到中介公司,再由业务员介绍、推销股权。对于犹豫不决的顾客,业务员多次打电话动员劝说。本表格属公开发售。(四)股权转让操作模式不规范。由于涉及公众权益,股权转让必须接受多方面的监督,运作模式必须合法规范,包括中介机构主体资格、签订合同内容、信息披露要求等,财务状况的披露、收费账户与公司账户的区分、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等。5.托管形式不影响该行为的违法性。托管中心是从事非上市股份公司集中托管、转让、查询、分红等业务的股权托管登记服务机构。其主要功能是股权托管、登记和服务。托管中心作为第三方机构,只负责股权转让的登记备案,不承担审查监督义务。在托管登记形式下,仅确认双方存在股权转让行为,而不能证明股权转让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根据四部委《关于规范证券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转让股票的公司及其股东,应以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其责任。此外,根据《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能及时清偿或者返还,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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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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