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什么住房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6 21:03:10 74 人看过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承租的公有住房;

3.已办理预售备案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出售房产未满3年的,不受此条款限制);

6.单独居住的父母或子女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申请家庭住房有关定义和政策

(一)申请家庭住房指什么

申请家庭住房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使用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二)申请家庭住房核定范围是什么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为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除外)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的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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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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